軍人死亡時,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因作戰死亡:服役未滿三十年者以三十年計,給與三十七.五個基數。服役三十年以上者,給與四十一.二五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服役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服役十五年以上者,每增服一年增給0.六二五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四.三七五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服役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服役十年以上者,每增服一年增給0.五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五個基數。
前項死亡軍人之一次卹金,低於依其服役年資計算之應得退伍金時,得依遺族志願,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發給一次卹金,而不發年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