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為父母、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子女者,得於撫卹前,依其志願,放棄支領年撫金,改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支領退休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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