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960913-第十條修法歷程

19960913-三讀 全文修正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左:
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退伍除役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不再發年撫金。
前項人員自退伍除役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但曾核定殘等有案,且持續醫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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