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及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