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20021210-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21210-三讀 全文修正

軍人服現役期間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