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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20021210-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21210-三讀 全文修正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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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41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416, lawline_id=20021210-第二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