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330609-第三條修法歷程

19330609-三讀 制定

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徵集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