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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19330609-第三條修法歷程
19330609-三讀 制定
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徵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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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417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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