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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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依本法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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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分左列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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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徵集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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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役分為現役、正役、續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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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各役,在戰時得延長其服役期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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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兵役事務及在鄉軍人各種事項,由軍政部、內政部協同管理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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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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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前二條各項事務之準備及實施,應就全國地方劃定師區、團區,於區內設置必要機關,掌理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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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事項由主管官署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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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之免役、緩役事項,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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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軍之兵役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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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