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事項由主管官署規定之。 一、常備兵之徵募與退伍及回營事項。 二、常備兵之服役事項。 三、徵募兵之檢查事項。 四、國民軍事教育事項。 五、國民兵戰時徵集之準備實施,及服役之規定事項。 六、在鄉軍人之管理及召集事項。 七、關於師區、團區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