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330609-第九條修法歷程

19330609-三讀 制定

左列各事項由主管官署規定之。
一、常備兵之徵募與退伍及回營事項。
二、常備兵之服役事項。
三、徵募兵之檢查事項。
四、國民軍事教育事項。
五、國民兵戰時徵集之準備實施,及服役之規定事項。
六、在鄉軍人之管理及召集事項。
七、關於師區、團區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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