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330609-第八條修法歷程

19330609-三讀 制定

為前二條各項事務之準備及實施,應就全國地方劃定師區、團區,於區內設置必要機關,掌理其事。
各地方官署及自治機關,對於前項所載各事項,有依法令協助辦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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