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330609-第四條修法歷程

19330609-三讀 制定

常備兵役分為現役、正役、續役。
平時徵集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五歲之男子,經檢定合格者,入營服現役,為期三年,除上等兵及各種特業兵外,均滿二年歸休,輜重運輸兵滿半年得歸休。正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為期六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演習,戰時動員,召集回營。續役以正役期滿者充之,其役期自轉役之日起,至滿四十歲止,任務與正役同。
常備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區域,得就年齡合格志願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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