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七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但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三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滿四十五歲止,期滿除役。
前項常備兵現役,如為曾受軍訓合格之高中以上畢業生,其服役期為一年,但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一年又六個月。
前二項常備兵現役,於期滿後,得志願留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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