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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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男子依本法,皆有服兵役之光榮義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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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分為國民兵役、常備兵役二種。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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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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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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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判處無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終身者,禁服兵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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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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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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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或事變時以命令召集,服任左列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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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至原因消滅時回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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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長其服役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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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部為全國兵役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全國兵役行政協管機關,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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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兵役事務,劃分全國為各級管區,分別設置管區司令部,層隸於軍政部,辦理各該管區內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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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院轄市市政府受軍政部內政部之指示監督,協助管區司令部辦理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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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及省轄市市長為縣市徵兵官,受上級管區司令部之指示監督,辦理所管區內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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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現役及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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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家調查,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四月至六月舉行,僑居國外之現役及齡男子,其身家調查由駐外使館或領事館辦理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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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每年七月至九月就本籍舉行,如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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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每年十月舉行,凡體格等位相同者,分別兵種,依抽籤定其徵集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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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集,就本籍舉行,如寄居他籍者,經呈報核准時,得就寄居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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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及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徵集,稱為緩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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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及國民兵受左列之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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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及甲種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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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其教育演習點閱或臨時之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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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兵享有左列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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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及國民兵,於集訓及演習期內,得保留原有職位及薪金。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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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兵應履行左列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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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本法第三條年齡之女子戰時得徵調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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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志願而服兵役者,其服役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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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軍之兵役,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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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之處罰,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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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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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