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九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現役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至原因消滅時回役。
一、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六個月內無健復之望者。
二、判處有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經核准停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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