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預備役及甲種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
一、現任小學以上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二、現任薦任以上官職,經銓敘合格者。
三、現任軍需工業或國防工程交通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四、現任正規警察者。
五、合於第九條各款或第二十條各款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有召集必要時,仍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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