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及甲種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 一、現任小學以上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二、現任薦任以上官職,經銓敘合格者。 三、現任軍需工業或國防工程交通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四、現任正規警察者。 五、合於第九條各款或第二十條各款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有召集必要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