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現役兵應履行左列之義務。
一、於入營或受訓時,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二、對於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至除役後亦同。
三、未經長官之許可,不得參加任何集會或結社。
四、未經長官之許可,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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