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兵享有左列之權利。 一、應徵前所負債務,無力清償時,得延至服役期滿後第二年內清償之。 二、配偶及直系親屬得享受生活救濟之優待。 三、退伍後,對於機關法團學校工廠之職務,有優先充任之權利。 四、勳賞撫卹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