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現役兵享有左列之權利。
一、應徵前所負債務,無力清償時,得延至服役期滿後第二年內清償之。
二、配偶及直系親屬得享受生活救濟之優待。
三、退伍後,對於機關法團學校工廠之職務,有優先充任之權利。
四、勳賞撫卹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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