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現役及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徵集,稱為緩徵。
一、因公出國者,在三年以內未能回國者。
二、身體疾病不堪行動,經證明確實者。
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死亡,未滿一個月者。
四、專科以上學校肆業學生,年未滿二十五歲者。
五、獨負家庭生計責任,無同胞兄弟者。
六、犯罪在追訴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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