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30227-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430227-三讀 全文修正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現役及齡。
常備兵現役及齡之年,應受左列徵兵處理。
一、身家調查。
二、體格檢查。
三、抽籤。
四、徵集。
前項徵兵處理,由管區司令部會同院轄市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組設徵兵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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