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現役及齡。 常備兵現役及齡之年,應受左列徵兵處理。 一、身家調查。 二、體格檢查。 三、抽籤。 四、徵集。 前項徵兵處理,由管區司令部會同院轄市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組設徵兵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