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妨害兵役。
一、應受徵兵處理及徵召服役時,無故遲延或不到者。
二、兵役及齡,隱匿不報,或為虛偽之證明及記載,或偽造證件,或用頂替及其他詐偽方法,意圖規避者。
三、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反抗或違害兵役推行者。
四、辦理兵役人員意圖舞弊,不依法令辦理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另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