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凡應徵應召者,應履行左列之義務。
一、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對於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至除役後亦同。
三、未經長官之許可,不得參加任何集會或結社,已參加者,在服役中應停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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