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九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及齡之年,由縣市政府施以二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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