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左列權利。
一、應徵應召時,學生准保留學籍,職工准保留底缺,無職業者,退伍復員後,有優先就業之權利。
二、擔任作戰勤務中,其家庭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負責救濟之。
三、戰死者之子女,政府負責教養成立。
四、戰死者,由原籍地方祀祠建碑,以資表彰。
五、勛賞、撫卹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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