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左列權利。 一、應徵應召時,學生准保留學籍,職工准保留底缺,無職業者,退伍復員後,有優先就業之權利。 二、擔任作戰勤務中,其家庭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負責救濟之。 三、戰死者之子女,政府負責教養成立。 四、戰死者,由原籍地方祀祠建碑,以資表彰。 五、勛賞、撫卹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