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預備役及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
一、現任有關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現任小學教師一年以上,經審查合格者。
三、患病經證明不堪服作戰任務者。
四、獨負家庭生計責任,而無同胞兄弟者,或有同胞兄弟,而均已應召或均未滿十八歲者,亦同。
五、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