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現役及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徵集,稱為緩徵。
一、因公出國者。
二、高中以上學校學生未畢業者。
三、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第二款之學生,於畢業後徵集入營,完成預備幹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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