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八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補充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凡適合常備兵役之超額男子,視國防需要,每年徵集一部入營,由常備師或管區施以四個月至六個月之訓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補充兵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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