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之現役及齡。常備兵與補充兵屆現役及齡之年,應受左列徵兵處理,由縣市政府會同地方民意機關及其有關機關辦理之。
一、身家調查。
二、體格檢查。
三、抽籤。
四、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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