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460928-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460928-三讀 全文修正

為施行兵役事務,由國防部按人口標準,配合常備兵額,適應行政區域,劃分全國為若干師管區、團管區,設置師管區、團管區司令部,受當地軍事高級機關指揮監督,分別辦理各該管區內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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