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妨害兵役。
一、應受徵兵處理及徵召服役時,無故遲延或不到者。
二、徵兵及齡,隱匿不報,或為虛偽之證明及記載,或偽造證件,或用頂替及其他詐偽方法意圖規避者。
三、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反抗或違害兵役推行者。
四、辦理兵役人員意圖舞弊不依法辦理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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