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左列權利:
一、應徵應召時,學生准保留學籍,職工准保留底缺年資,無職業者退伍復員後,有優先就業之權利。
二、擔任作戰勤務中,其家庭不能維持生活時,政府應負責救濟之。
三、戰死者之子女,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
四、戰死者由原籍地方政府建祠立碑並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五、勛賞撫卹優待及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