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九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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