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及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
一、現任有關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二、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三、患病經證明不堪服作戰任務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無同胞兄弟,或有同胞兄弟而均已應召,或均未滿十八歲者,或無同胞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四十五歲或死亡者。
五、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