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徵兵及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之學校在校學生未畢業者。
二、僑居國外之國民,合於前款情形者。
三、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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