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海空軍之兵役,除適用於本法之一般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空軍之兵役,其體力智力之要求,得依特定之標準徵集之。
二、凡適合常備兵現役,其體力智力合於海空軍軍官佐役軍士役兵卒役時,得儘先以志願者徵集之。
三、海空軍兵役之志願者不足徵額時,得就合格者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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