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常備兵及補充兵之現役徵集,應受左列徵兵處理,由縣市政府辦理並得由地方有關機關協助之。
一、身家調查。
二、體格檢查。
三、抽籤。
四、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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