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八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補充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凡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視國防需要每年徵集一部入營,施以三個月至六個月之訓練。
二、預備役:以補充兵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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