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為施行兵役事務,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內政部依行政體系,得各就主管事項劃分區域,配置管理機關,分別辦理各該管區之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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