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11214-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11214-三讀 全文修正

國民兵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得召集服左列勤務:
一、輔助作戰勤務必要時得參加作戰。
二、維持地方治安。
三、擔任當地之防空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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