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呈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呈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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