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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19540803-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縣政府及省轄市市政府為縣(市)徵兵機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縣、市內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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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4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417, lawline_id=19540803-第三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