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應受常備兵現役、補充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未畢業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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