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體位為甲、乙、丙、丁、戊五等,依左列規定服役:
一、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二、丙等體位,服乙種國民兵役。
三、丁等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四、戊等為難以判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至能判定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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