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平時現役補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國民兵依次遞補,遞補後即分別轉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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