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左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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