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患病不堪行動,常備兵在六個月以內,補充兵在應受訓練時間四分之一以內,無痊復之望而願自行醫療者。 二、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已逾三個月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無故離營已逾一個月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