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患病不堪行動,常備兵在六個月以內,補充兵在應受訓練時間四分之一以內,無痊復之望而願自行醫療者。
二、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已逾三個月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無故離營已逾一個月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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