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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19540803-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具有第九條、第十條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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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4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417, lawline_id=19540803-第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