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具有第九條、第十條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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