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在教育期間,依其在學時之階級為現役士兵或現役士官,其服役依軍事教育之所定。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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