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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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0721-三讀 修正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十九歲者,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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