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之過剩者。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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