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40803-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19540803-三讀 全文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19590721-三讀 修正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