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